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從NIKE企業倫理事件思考使命的重要性

1980年代,NIKE的OEM廠商被爆剝削勞工,其至被稱為「血汗工廠」,1990年代,耐吉在柬埔寨巴基斯坦的代工廠被抨擊非法僱用童工,勞資之間更是糾紛屢傳,2001年,英國廣播公司在一部紀錄片中,揭露該公司在柬埔寨的代工廠僱用童工,而且工作條件十分惡劣,其中提到有幾名女孩「在工廠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6個小時」。其中一度甚至釀成工人集體罷工,遭致國際人權團體、勞工團體與消費者撻伐。NIKE一開始強力捍衞其中的責任規屬,認為應撻伐的是OEM廠商,不是NIKE,因為所有的人事政策皆非NIKE所能干涉。

其實,NIKE的運動鞋行銷全世界,以其勞力密集之產業特性,自然要與眾多的OEM廠商往來,這些廠商與NIKE之間沒有任何股權關係,各有其自己的股東與經營者,與NIKE之間的關係就是單純的客戶委託關係:NIKE委託OEM廠商生產NIKE所設計的鞋子或其他運動用品,而OEM廠商接受NIKE的訂單,提供生產的服務,賺取生產利潤。如果OEM廠商的報價符合雙方利益,就可能獲得NIKE的青睞,得到委託生產的訂單;如果訂得太貴,就可能輸掉訂單,因為還有價格更低的競爭者在搶訂單。這是很正常的競爭市場。也就這麼單純。

也就是說,NIKE和OEM廠商間沒有互屬關係,沒有管轄關係,也沒有權力服從關係,各有各的競爭策略與致勝之道,照理說雙方都沒有權力干涉彼此的管理政策,當然更不需要為對方承擔各種經營管理上的責任。NIKE的自我防衛有其一定的合法性。

然而,回顧歷史發展,事情並非如此單純。NIKE公司在強大的社會于論與消費群眾的壓力下,態度軟化,並開始重視這些代工廠的勞動狀況,甚至從2002年開始檢視其代工廠工人的代工狀況,想要透過建立一套工作標準與審查機制來對供應商進行監督,擺脫血汗工廠始作俑者的惡名。

不知道你對這件事的看法如何?

就法理而言,OEM廠商與NIKE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企業,照理說,NIKE的確沒有權力去干涉其他公司的「內政」,OEM廠商沒有良心不顧倫理,那應該是這家公司的責任,不是NIKE應該負責的。然而,社會輿論顯然不做此想,一股腦地責怪NIKE是血汗工廠的罪魁,這樣的指控是否合理、是否出於人權組織爭取人權的策略運用,故且不論;值得思考的是,NIKE承認他們應該負責,也開始端出具體做法,而就勞工權益的改善來說,結果產生了一定 的成效。也就是說,NIKE透過客戶的強大影響力,對於OEM廠商提出的關於員工權益的要求,生產線上的工人開始獲得較好的工作環境與待遇。

由此思之,公司的使命與品牌定位顯然具有關鍵性的角色。為此特別去該公司的官網逛一下,翻來覆去,看不到任何理念性的文字,全部是十分務實的商品銷售,在最底端的「關於我們」中找到一個2017年無應鏈政策的文字說明,顯然已在供應鏈中放進了倫理角色。在維基對於該公司的介紹中提到,「耐吉一貫的目標都是根據運動員的實際需求而推出更能提升運動表現的產品,讓運動員得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獨特技能。」看到這個目標,似乎略能了解為什麼該公司在相關事件一開始是強烈捍衛自己了,從該公司的網站看起來,整個網站就只有一件事:銷售銷售再銷售。在這個理念下,要求它要為別人家的公司負責,還真有點兒強人所難...。所以,可以合理推測,該公司後來之所以軟化,可能與「消費者」群起攻之直接相關。對於一個利潤至上的公司來說,消費者的力量最真實。這些年在各方的努力下,越來越多企業開始認同,企業社會責任是供應鏈管理中的一部份。

寫這篇文章,完全沒有敵對耐吉的意思,相反地,我很相信信念的選擇是高度個人性的基本自由,沒有人可以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身上,所以一家公司以什麼樣的理念或信念來經營,我認為那是一種應予尊重的自由,沒有對錯。以賺錢為目的是營利事業天經地義的選擇,無可非之。只是從NIKE血汗工廠的事件發展來看,倒是頗有些心得。如果一定公司的使命中有著類似「追求人類生活幸福」之類的概念或元素的話,很可能就會樂於運用大客戶的強大議價能力,對承包廠商在生產過程中的種種做出要求,當然,這當中的代價是要自己承擔的 (較高的成本、可能較低的利潤)。至於一家公司有沒有權力去「干涉」另一家公司的政策或做法,答案當然是沒有,不過,沒有權力並不表示沒有影響力,NIKE公司在法理上沒有任何權力去要求別的公司按照它的意旨行事,不過在商場上,訂單就是影響力,只要願意,大可以透過訂單、透過議價能力、透過關係發揮影響力,讓大家一起來尊重人權、愛護地球。

說到底,最重要的兩件事:
一、要有財力:要有足以發揮影響力的財力

二、要有意願:要有發揮影響力的強大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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